买卖已查封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转让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究竟原因,有的是因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希望卖掉房子获得资金以清偿债务解除法院查封,有的则是不希望房子被法院低价拍卖,希望自行以市场价出售以清偿债务和了结诉讼。但很多情况下,转让方原有的债务等纠纷未能妥善处理,转让房屋又无法履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那么,转让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是直接关系到违约条款是否有效的重要问题。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越来越严格和慎重,只要不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而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转让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支持该观点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16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另外,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会导致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无效,这样买受人无法追究违约责任,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