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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时,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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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为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采取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1、企业改制中的隐名股东员工可以要求显名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的规定,隐名投资关系适用"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原则:内部关系上,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纠纷,应为内部纠纷,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外部关系上,由显名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改制中的隐名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改制中形成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全体股东均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情况下,其与显名股东一样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

 

3、改制中达成的"在职在股,退职退股"的约定有效吗?

公司法是私法,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在职在股,退职退股"惯例没有违反禁行或强制性原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其效力显然应当优于一般意义上公司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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