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珍律师

金玉珍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工伤认定

来源:金玉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5
人浏览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内容由金玉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金玉珍律师咨询。
金玉珍律师
金玉珍律师
帮助过 728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七号东海宾馆2号楼一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金玉珍
  • 执业律所: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七号东海宾馆2号楼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