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判断标准
来源:郑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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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条第1项只是以“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对于终局裁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终局裁决的认定是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为准,还是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为准;二是当事人仲裁请求数额,而仲裁裁决也涉及属相请求,且每一项请求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但是仲裁裁决所设计的数项请求的总和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而这种情况下是应该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还是非终局裁决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2010年9月14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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