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有退休工资、养老金能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据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由此看出,由受害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需丧失劳动能力(即年满60周岁或身体残疾)、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有退休工资、养老金不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律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二者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退休工资是事业机关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一般其标准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因此,该类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例如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父母均有退休工资,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再支付”。但如果退休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笔者认为应当侵权人应当补足差额。
2、养老金指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同,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同,且养老金数额一般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因此,此类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民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何某某、张旦的养老保险费系个人自己缴纳,该养老保险金也不足以维持生活,结合本案系侵权赔偿之诉的性质,该院对被告方提出的何某某、张旦享有个人养老保险金,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的主张不予采纳”,也有法院在判决中扣减养老金,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民初字第65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结合原告提供的户口簿、萧山区新街镇盛东村民委员会和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的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核定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6700.95元 [30 971元/年×20年×10%+父亲(20 437 -6840)元/年×5年÷4×10%+母亲(20 437 -6840)元/年×9年÷4×10%]”,其中6840元为被扶养人每年领取的固定的养老金。
综上,被扶养人有退休工资、养老金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标准需要结合被扶养人领取标准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