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华律师,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系鄞州区优秀青年律师,鄞州区优秀律师,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律师,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另外获得过宁波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鼓励奖和三等奖。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等案件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男,1954年5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2017年6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寅华,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9]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福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王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自2002年4月28日起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经理,经营模式系被告人颜福利个人向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第一分公司的经营权,对第一分公司债权债务自负盈亏。被告人颜某从2008年年底以来,以第一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1.5%至4%不等的高额月息为引诱,先后以个人或者第一分公司的名义,通过借款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用于建筑工程、归还前期的借款及支付高额利息等。其中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颜某用上述方式向吴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后支付利息人民币39万元。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颜某又用上述方式向吴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于2013年7月12日将该100万元归还。一审答辩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个人存款账户业务凭证,本院(2016)浙0212刑初132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授权的情况下,以高于国家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已经缴纳过的罚金予以折抵;二、责令被告人颜某退赔吴嘉平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慧人民陪审员周雪良人民陪审员姜亲友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书记员代书记员朱淑燕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甲,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章定表、应恬,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乙,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家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寅华,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丙,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汤某丙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程程,被告人汤某甲及其辩护人章定表,被告人汤某乙及其辩护人陈家富,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寅华,被告人汤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汤某甲提供被害人翁某的联系方式,被告人陈某假冒“金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昌立的身份,通过微信联系翁某,谎称其公司有浙B×××××号宝马牌轿车1辆欲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转抵押,并提供了伪造的机动车质押合同、借条骗取翁某的信任,从翁某处骗得抵押款人民币194500元后假意将该轿车交付于翁某。待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汤某乙带人利用GPS追踪锁车控制系统,强行将该轿车开走。被告人汤某丙明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在实施诈骗犯罪,仍将自己的手机借给被告人陈某用于诈骗时联络,且在诈骗得手后骑电动自行车带被告人陈某迅速逃离现场。另查明,2015年6月2日21时30分许,证人李某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就本案说明情况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民警抓捕汤某乙,后其电话联系汤某乙来所接自己,汤某乙表示同意。当日21时50分许,公安民警经布控,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州大道与天童路路口(首南派出所门口)成功拦截一辆丰田轿车,在该车上将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抓获。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1日,公安民警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格兰春天小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等人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翁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0元,翁某对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汤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翁某的陈述,证人汤某丁、徐某、孙某、李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押协议,机动车辆质押合同,工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工商银行卡、名片,民事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提出其两人是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已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的事实。而本案中,被告人汤某乙是在接到李某的电话要其去派出所接他后,与被告人汤某甲一起前往派出所的,两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主动直接投案的意愿和行为,也不能证明其是准备去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故两被告人对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汤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假冒他人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并通过伪造身份证、现场谈判等方式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并非起次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汤某丙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汤某丙依法还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汤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汤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汤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汤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王晓丹人民陪审员朱君妩人民陪审员吴丽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代书记员郑莹
案情介绍:朱某系五金厂职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19日8时许,朱某在操作仪表车载料时右手被机器卷轧伤,经诊断为右手切割伤:环小指不全离断伤、第三掌骨不全骨折伴伸肌腱断裂、中指尺侧指动脉神经断裂的伤势。2016年3月25日,朱某受伤经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2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为了治疗右手伤势,朱某共计支出医疗费87231.99元,经核算,符合工伤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为59807.17元。2016年12月15日,朱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经审理,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超出工伤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费27424.82元由朱某本人承担。朱某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2月20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厂承担全额医疗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朱某的该项诉讼请求。2017年9月5日,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直接改判超出工伤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费27424.82元由五金厂承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朱某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2014年4月14日“浙高法民一〔2014〕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案例评析:目前浙江省关于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医疗费的承担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原则上都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唯一的例外就是用人单位愿意承担。虽然上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只规定了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对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浙江省法院再具体操作中都认为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也要参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原则上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医疗费都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所以在这里也是对工伤的劳动者提个醒,在工伤治疗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工伤报销目录上的药,不要用进口的药或者内固定,否则在最后结算时自己可能要承担高额的自负医疗费用。
碰到不还钱老赖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欠钱不还被起诉的后果包括被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等。一、碰到不还钱老赖怎么办碰到不还钱老赖的办法是:债权人可以与其协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还钱;如果老赖拒绝还钱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二、欠钱不还被起诉有什么后果1.法院会依法进行判决,判决后借款人仍然不还的,出借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这会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3.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三、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法律快车提醒您,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债权人可以在三年的有效期间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三年的,欠款人可以提出不还款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借款人借钱不还不是诈骗,但欠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构成诈骗。借钱不还的起诉流程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待法院立案后开庭判决。一、借款人借钱不还是诈骗吗借款人借钱不还不是诈骗。但如果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的目的,也就是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并且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借钱给借款人的,则会构成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的将受到治安处罚,如果诈骗数额较大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二、借钱不还怎么起诉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5.开庭审理;6.法院做出判决。三、借钱不还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借钱不还诉讼有效期是三年,但也有特殊的诉讼时效比如一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最长的诉讼时效就是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借钱不还的诉讼时效适用的是普通三年诉讼时效,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借钱不还也有可能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法律快车提醒您,重要的是要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是借钱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或者是债权人给债务人了一个还钱的宽限时期,那么在这个宽限期到期的时候,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欠钱不还没有欠条能起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可以债权债务真实存在的证据。欠钱不还起诉时效为三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欠钱不还没有欠条能不能起诉欠钱不还没有欠条能起诉。没有欠条可以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做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欠钱不还起诉时效欠钱不还的起诉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欠款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则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对方就享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欠钱不还还可以搬东西卖吗欠钱不还搬他家东西算违法。法律快车提醒您,非法侵入住宅: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你好,请说你的具体情况,以便给你更好的的回答。
你好,如果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好,如果如你所说有证据的话可以起诉,起诉也不麻烦的。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你好,非因工负伤也是可以请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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