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基本案情】王某与赵某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4年1月生育一子王1。2002年10月,王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368748元(目前价值2098962元),购房款分三次付清,王某分别于10月19日交定金10000元、10月30日交付购房款200000元、11月7日交付购房款158748元。2002年10月31日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的购房款是由其父亲筹集,王某父亲王某2为此于2002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电汇给赵某160000元;王某2还向亲戚借款203000元,并委托亲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银行汇给王某,王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支付购房款。2013年2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赵某称购房时双方商量由两家共同出资,赵某一方由5个姐妹每人出10000元、父母出50000元、赵某个人积蓄50000元共计150000元,剩余房款由王某一方筹集,具体来源不详。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双方之子王1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的家具、电器予以适当分割。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时涉及的房产,因王某父亲王某2另案就该房产提出确权之诉,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房产未予处理。之后王某父亲撤诉,赵某再次提起分割房产的诉讼。【律师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王某主张购房款由父母出资,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款项去向等证据,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汇款凭证上的金额、日期均与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基本吻合。在对方虚构借款的情况下,考虑到一时难以准备充分的证据,赵某的胜诉率很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该规定中,“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出资”应该理解为全款出资,具体到本案中,该购房款分三次全部付清,且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房产应当视为王某的个人财产。【法院判决】法院对王某主张的购房款由其父亲支付予以认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该房产系王某父亲对王某个人的赠与,房产应属王某个人财产,而非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某主张对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办案心得】在最初接案的时候,由于该房产是婚后所买,而且确实有向对方亲戚借款用于其他事项,王某特别担心此房产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但是根据律师的要求,王某准备了证据后,律师并不担心了。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同当事人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好的结果也是当事人同律师一起努力的结果。从另一个角度讲,中国在结婚的传统做法,往往是男方应该为结婚付出更多的财力和精力。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这条规定,虽然保护了父母的财产权,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造成的很大的打击,很多情况下,这种打击的后果是由女方承担的。这样反而有损妇女的利益。在本案中,所争房产价值很高,但是最终女方确没有分得任何的份额。
一、案情简介审判机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告:陈某(男方),对方当事人被告:叶某(女方),我方当事人案由:离婚纠纷二、争议焦点陈某与叶某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三、双方意见(一)原告意见原被告于2006年5月开始认识,2008年6月23日在广州市某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3月6日婚生女儿陈某茹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在成长环境、经历、性格等方面很不相同,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为了避免造成对女儿的不良影响,原告采取了避让,但都不能使夫妻感情有所改善。被告也多次提出离婚,并说只要拿到属于其自己应得的财产,就同意离婚。自2012年5月开始,原被告之间已没过夫妻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及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关于女儿的抚养,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女儿判由原告抚养,将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关于该房屋里面的所有电器和家具,均为原告出资购买,请求依法判决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婚生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三、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有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被告意见第一、本案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得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关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当事人经过两年多的相识相爱,彼此了解相互接触,然后结婚,并非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应当说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就本案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原告长期出国,未尽到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职责。原被告间关系的现状并非出于恶劣状态,双方之间经常通过QQ聊天,互相了解对方的生活及对生活上的一些困难进行发泄,这都是正常的情感抒发,并非属于没有和好的可能,更非被告坚持离婚的表现。第二、若判决离婚,被告依法抚养婚生女,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另外,该《意见》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原被告的女儿已超过两岁,在本案中,不仅考虑到女儿愿意跟着被告一起生活,而且客观上被告有更多的时间可以陪伴、教育女儿,而原告长期出国,根本无法陪伴、教育女儿。女儿尚小,需要父母常伴身边,但原告一直以来无法给予女儿及妻子应有的陪伴与照顾,这也是造成今日诉诸法庭的原因。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由被告来抚养女儿及符合法律规定优先条件,也是从女儿角度进行最优的选择。另外,原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是:每月支付1500元,超出的,额外支付;支付方式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年一次性支付或每月按期支付。第三、若判决双方离婚,则应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1、关于家私电器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但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抵触的除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原被告应依法平分现有的家私电器,因为该家私电器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用工资购置的财产,而无论是哪一方购买,都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独享家私电器,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要求平分家私电器的同时,也可以接受让原告拥有现有家私电器,但原告必须足额补偿被告。2、关于房产的分割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当时双方向原告父母借贷了房款,《协议书》也说明了原告父母持有的房屋产权比例,但也无法掩盖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以上所列明的法律规定,应对该房产予以分割,再额外支付原告父母借款或补偿款。3、关于原告公积金与养老金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所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依法予以分割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养老金。4、关于原告有价证券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故,应对原告在夫妻关系期间所持有或实际持有的有价证券予以分割。5、关于原告其他财产的分割原告要求离婚的同时,隐瞒了部分重大财产,如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这都属夫妻共有财产,都应予以分割。四、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五、办案总结律师认为,办理离婚案件应该重在解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抚养权归谁所有及其抚养费由谁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等几个大问题,如果能够通过离婚协议解决男女双方问题的则通过协议离婚,无法协议离婚的,则通过法院途径进行诉讼离婚。本次案例,就是朝着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目标努力,最终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完美实现当事人的目标。
在诸多的民事案件当中,我觉得恐怕涉及医疗事故(过错)的案件是最难打的了。就在我刚刚拿到的一份西城法院的医疗过错民事判决当中,过错部分应当将是认定了院方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并未全部支持患方的诉讼请求。但是即便如此,我的当事人已然已经是很满意了。这其间经历了多少的酸甜苦辣只有我和我的当事人知道。案件还要从一年前谈起,一天。我正在值班室值班,一个架着双拐的中年男子蹒跚着走了进来,我急忙问有什么事情,他满怀心事、忧心忡忡的跟我讲述了他的遭遇:“他是某市农民,因为车祸进入xx总医院医治,院方为他做了手术,在其右腿当中植入了一枚钛板。但是,仅仅几个月之后,医学照片显示钛板断裂,手术失败。于是院方为其进行了二次手术,但是仅仅是将断裂钛板取出,用固定架进行外外固定,并未植入新的钢板。这件事发生之后他拖着伤腿在沈阳已经好几个月了,甚至连吃饭都吃不上了。但是,事情并未有一个圆满的解决,老婆没有工作还有一个上学的孩子,实在不行他就要怎样怎样”。我听了他的一番讲述,我也皱起了眉头,因为我知道这种案件要想赢,实在是再困难了。首先,病例并未封存,其次,仅凭他从医院复印出的少量病例,看不出医院有明显的过错。第三,很多时候医疗过错的认定需要很专业的医疗方面的知识,律师并不具有这样的专业知识。但是,在他的再三恳求之下,我终于下定决心为他讨个说法。我向人民法院以医疗过错为由递交了起诉书。开庭的时候,果不其然院方以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为由答辩。我方提出了医疗过错鉴定,院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于是,数月之后,区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总体给我的感觉是不错的,我方充分的阐明了观点。但是,等到结果出来之后,是我方大跌眼镜。鉴定结果居然得出了患者不注意保护伤腿,过早负重导致钢板断裂的结论。于是,我方经过开庭再一次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又几经周折终于做出了医疗司法鉴定书,我觉得司法鉴定书明显要比事故鉴定客观、真实,提出了钛板质量无法判明的结论。于是,我方再次提出对钛板质量进行进一步鉴定,医院表示已然丢失。在最后一次开庭之前,我制定的诉讼思路是,首先钛板为院方保存并已经丢失,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院方无法证明他们给患者使用的是质量合格的钛板,因此,应当推定院方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提出的观点,并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通过办理这件案子我理出了一些办理相关案件的一些思路和心得:首先,在确定案件走向的时候不要以医疗事故为最终目的(执意追究医院和医生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情况另当别论)。因为医疗事故起诉需要医学会的认定结论(这将加大诉讼难度),并且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因此所导致的诉讼结果也不同。医疗事故所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医疗过错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二者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通常医疗过错的计算标准会更高一些!其次,在发生纠纷之时第一时间要复印病例(必须要加盖医院红章,否则证据效力要打折扣)和封存病例,注意封存病例的时候,不要用浆糊粘并且要用宽胶带牢牢将封口处封死。第三,在选择鉴定方式的时候,要坚持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因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多倾向于医方。并且,虽然在医疗事故鉴定之后仍然可以做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可以起到一个示范和引导作用。第四,除了要注意了解医方在医疗专业领域的不足和过错之外,还要仔细核对医院资质、医生资质。第五,要仔细审核医方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最后,我需要提醒的是医疗事故案件通常周期都特别的漫长,通常情况下两个鉴定是跑不了的。因此,要有足够的耐心去面对漫长的诉讼之路。同时,我建议如果不是医院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过错,不要因为一时气愤而给自己的诉讼增加不应有的难度。
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2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3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159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10元丧葬费23155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3195元采矿业56807元制造业45372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6246元建筑业39621元批发和零售业41011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132元住宿和餐饮业33169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4059元金融业83404元房地产业4594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564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018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19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4995元教育50771元卫生和社会工作49340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7401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985元2014年8月13日印发
承担责任。。。。
可以起诉解决。。
房子是你丈夫的。。其他人没有份额
没有。。。。
根据对方实际损失。
应当签字。。。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我还想问下具体怎么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