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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损害赔偿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征地拆迁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