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争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本科,学士学位,曾有法院工作倆年经历,在多年的办案工作中深的当事人的好评。业务特长:刑事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及婚姻家庭案件。业务经历:在诉讼领域,承办诸多暴力犯罪及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对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案件亦有涉猎;近年来,为并作为常年顾问律师为多家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深获客户认同。
擅长: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综合
于文争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本科,学士学位,曾有法院工作倆年经历,在多年的办案工作中深的当事人的好评。业务特长:刑事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及婚姻家庭案件。业务经历:在诉讼领域,承办诸多暴力犯罪及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对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案件亦有涉猎;近年来,为并作为常年顾问律师为多家企业、生产性企业服务,深获客户认同。
本站首席律师于文争代理的迁安九江钢铁公司重大盗窃案一审取得重大成功!!!2012年底陈律师和于文争大律师接受迁安当事人委托,参与迁安九江钢铁公司重大盗窃案件,该案由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按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两位律师参与辩护的该案共5名被告人,于律师的当事人惠某某涉案金额二百余万,按法律规定属于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接受委托后于律师和同事陈律师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当事人惠某某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行为,而该同案犯也属于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的,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公诉机关的案卷材料中却没有任何材料,因此在庭审辩护中两位律师深入的剖析了本案的事实过程及当事人的重大立功表现,引起了中级法院主办法官的重视,庭审后陈律师积极调取相关材料,主办法官积极核实相关情况,经向公安机关核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了惠某某的重大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15年,惠某某的妻子得知结果后感激的对两位律师说,“我们家人会感激你们一辈子。。。”
死刑犯也应享有生命最后一缕阳光陈绍娟陈武假如死刑制度是一只大象,从国家预防与打击犯罪的层面你或许仅仅看到大象的大腿,而从另一个人道的角度看待生命终结或许你看到的却是大象的眼睛……就目前的死刑体制下,我们首先应该考虑在死刑制度中增强人道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实现对人性的关怀。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除了辩护制度层面的普世价值,另外一点重要价值是对死刑犯的临终关怀,让死刑犯享有最后一缕阳光。作为一群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刑事律师,每年办理数十件死刑案件的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我们深知死刑在实现教化层面的价值并不如想象中的大,国家机器以公权力的名义实施死刑,以期达到清除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震慑犯罪的作用,然而刑罚如果不保持应有的人道和谦抑,那么“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没有人比死刑辩护律师更接近死刑犯的心灵,那些无助与痛苦、悔恨与绝望让我们背负太多,死刑辩护律师这不仅是一个职业,一份工作,这更接近一场心灵的救赎,辩护、陪伴、沟通、安抚,这一系列的工作我们不遗余力,因为我们知道生命只有一次。对死刑犯的临终关怀很早就已提出,从古到进也有很多进步,《水浒传》第四十回对此有很具体的描写:“当时打扮已了,就大牢里把宋江、戴宗两个匾扎起,又将胶水刷了头发。”寥寥几句,包含着许多对死刑犯临终关怀的信息。临终关怀包括:死刑犯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应给予必要的心理矫治和法律救济;死刑犯临刑前,应该安乐、祥和地死去,而不应挣扎着痛苦地死去;施行“临刑关怀”的目的是同情“人之死”,让死刑犯享有作为人的尊严。从死刑方执行方式来说,文明发展至此,从最初的残暴刑罚开始,逐步过渡到枪决、电椅、注射等,说明人类正朝着文明的法制社会进步。现代社会已经一致公认,只有注射死刑才是最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1997年,昆明市在全国率先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1999年,成都中院在全省率先试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并已废止枪决执行的使用。目前,我国已有昆明、长沙、成都、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杭州、沈阳、武汉、青岛、平顶山、焦作、渭南等地成功地实施了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们要做的就是挽救能够挽救的生命,对于那些无力回天的死刑犯,我们最大的意义已不是能否救他一命,而是在他生命最后的历程有人陪他度过最终的艰难。“生命是真实的,生命是诚挚的,坟墓并不是他的终结点。每一朵花,只能开一次,只能享受一个季节的热烈的或者温柔的生命。”尤其难忘,我们办理的一个死刑犯案件,死刑执行完毕的当天,其母亲给我们发来短息“感谢你为他所做的努力,感谢你陪他走过的最后一年的日子。”
回望2011年颁布的法律,及其对老百姓生活的影响回望2011年我国颁布了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各种修正案30多部。我国的法律虽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会越来越健全,越来越人性化。在今天我们选了几部确实贴近老百姓生活的法律,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一、我们谈一下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很多条款,由于时间关系我们选了几条直接关系到普通劳动者利益的几条简单说一下;《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新增条款】现在,经济成份多样化,组织形式多样化,不仅企业,就是个体工商户,也要为雇工办工伤保险,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工伤认定一个至为重要的申请依据,不具备劳动关系(含整事实劳动关系)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职工必须高度重视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工资历发放的签字记录、收据等证据的保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新增条款】由于职工受到伤害而用人单位不予工伤认定,职工要举证几乎离不开与用人单位的设备、员工等发生关系,用人单位不支持,要想取得相关的证据是非常之难的。把举证责任转给用人单位,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侵权成立,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重大改革,有利于保障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因自己的举证难而受到伤害,这是《条例》的一个重大进步。二、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1、新增了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众所周知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就是从这个罪名而来。立法机关认为,醉酒有明确的客观的标准,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按照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也就是说不是喝酒以后驾车都构成犯罪,但要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大家注意这个罪名不仅包括醉酒驾驶一种行为,而且包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竟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这个罪名对那些飙车行为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保护百姓的生命安全付诸实际。2、在刑罚一百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的义务”新旧对比: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本条免除了受刑罚较轻的未成年犯的报告义务,是此修正案贯彻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体现,请大家注意不满十八周岁的时间是犯罪的时候并不是工作或入伍的时候,故已成年后也不必报告未成年人时期受到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事处罚。可见我国的刑法修改更贴近于改造罪犯,更加人性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此解释一出台引起全国人民您的热议。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也要有相应的思考。第一,我们的婚姻观念需要调整,对于婚姻不要再抱着那种功利的心理,为了赚取利益而结婚;第二,传统的婚恋习俗要改正,以前都是男方准备不动产,也就是房子。现在婚姻双方可以一起来准备房子,共同来负担,最后也可以共同来署名。夫妻双方可以根据经济实力来分配。这样的话,双方都有付出,也可以都有回报;第三,我国的婚姻法在经历了不断的修改之后,逐渐由以前的强调夫妻是一体,变为了现在除了强调夫妻一体外,更加充分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共有10条。我们在此只简单列举一条: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两层意思,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层意思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的问题。律师认为要想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关于房产的出资款上不能掺杂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父母的出资,否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仅仅是双方出资多少的问题。当然,“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事实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那么夫妻一方主张婚后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事实就不能成立,房产就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起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后来又把对方的名字也追加进去了,总之,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或干脆只有对方一人的名字而没有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律师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只有举证证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事实同时成立,法院方能认定该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便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购房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如何处理呢?本条没有明确。律师认为:如果婚后购房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子女两个人的名字,此时该房产的共有就是夫妻共同共有,而不能认定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这是相互关联、依次递进的四个层次,最终是为发展生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水土保持的最基本任务。它包括水的保持、土的保持以及水与土的交互作用(土壤蒸发水分和土壤对水分的保持水分以及土壤渗蓄、补给地下水)。从这部法律修订实施来看我国立法部门认识到我们的生存环境应该注意保护,减少更多的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破坏。中国人口众多,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能够耕种的土地则尤为珍贵,而每年却因土壤退化损失耕地46.6~53.3万hm2,因自然灾害丧失耕地约10万hm2,成为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耕地面积在逐年减少,人口却每年增加1400万,这两个逆向增长如继续下去,人地矛盾将更加突出。由于水土流失与土壤退化日趋严重,生物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已经带给我们极大的危害,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民族的生存、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全社会每个成员都应当高度重视水土流失这个头号环境问题,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好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这几部新修订的法律有平时大家经常接触到的,也有看似很有距离实际离我们的生活不远的。从这几部法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以后会逐步走向健全,人性,会更切身实地的考虑百姓的生活。
3到10年有期徒刑
可以起诉确认房子所有权
听取孩子意见
在离婚诉讼中可以提起
有可能,但可以提出异议
不会,但将来可能要出面解决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用户评价:谢谢您的回答,谢谢!
用户评价:感谢律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