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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也应享有生命最后一缕阳光

来源:于文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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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犯也应享有生命最后一缕阳光

陈绍娟 陈武

假如死刑制度是一只大象,从国家预防与打击犯罪的层面你或许仅仅看到大象的大腿,而从另一个人道的角度看待生命终结或许你看到的却是大象的眼睛……

就目前的死刑体制下,我们首先应该考虑在死刑制度中增强人道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实现对人性的关怀。

为什么要为死刑犯辩护?

除了辩护制度层面的普世价值,另外一点重要价值是对死刑犯的临终关怀,让死刑犯享有最后一缕阳光。

作为一群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刑事律师,每年办理数十件死刑案件的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我们深知死刑在实现教化层面的价值并不如想象中的大,国家机器以公权力的名义实施死刑,以期达到清除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震慑犯罪的作用,然而刑罚如果不保持应有的人道和谦抑,那么“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

没有人比死刑辩护律师更接近死刑犯的心灵,那些无助与痛苦、悔恨与绝望让我们背负太多,死刑辩护律师这不仅是一个职业,一份工作,这更接近一场心灵的救赎,辩护、陪伴、沟通、安抚,这一系列的工作我们不遗余力,因为我们知道生命只有一次。

对死刑犯的临终关怀很早就已提出,从古到进也有很多进步,《水浒传》第四十回对此有很具体的描写:“当时打扮已了,就大牢里把宋江、戴宗两个匾扎起,又将胶水刷了头发。”寥寥几句,包含着许多对死刑犯临终关怀的信息。临终关怀包括:死刑犯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应给予必要的心理矫治和法律救济;死刑犯临刑前,应该安乐、祥和地死去,而不应挣扎着痛苦地死去;施行“临刑关怀”的目的是同情“人之死”,让死刑犯享有作为人的尊严。

从死刑方执行方式来说,文明发展至此,从最初的残暴刑罚开始,逐步过渡到枪决、电椅、注射等,说明人类正朝着文明的法制社会进步。现代社会已经一致公认,只有注射死刑才是最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1997 年,昆明市在全国率先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1999年,成都中院在全省率先试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并已废止枪决执行的使用。目前,我国已有昆明、长沙、成都、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杭州、沈阳、武汉、青岛、平顶山、焦作、渭南等地成功地实施了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们要做的就是挽救能够挽救的生命,对于那些无力回天的死刑犯,我们最大的意义已不是能否救他一命,而是在他生命最后的历程有人陪他度过最终的艰难。

“生命是真实的,生命是诚挚的,坟墓并不是他的终结点。每一朵花,只能开一次,只能享受一个季节的热烈的或者温柔的生命。”尤其难忘,我们办理的一个死刑犯案件,死刑执行完毕的当天,其母亲给我们发来短息“感谢你为他所做的努力,感谢你陪他走过的最后一年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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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于文争
  •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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