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常用法律 > 商标 >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我国开始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要求各企业、合作社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的应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请手续,之后未经核准的商标不得使用。之所以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是因为“通过商标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业注意改进产品质量的一个办法。因为在市场上凡是品质优良享有盛誉的商品,消费者往往指认商标要求供应,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一种标志。”正因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商标成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商品质量的手段和工具。196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只不过是把1957年以后的商标工作实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1979年11月1日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后,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仍是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根据《商标管理条例》,商标注册仍应当执行强制注册制度,但实际是否执行则另当别论。在起草《商标法》过程中,在应当采用强制注册还是自愿注册问题上,各方争论非常激烈。①最终,我国《商标法》还是顺应改革开放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形势,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但留下一个各方妥协的方案,即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部分商品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对这些商品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目的是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反映了当时人们还没有完全摆脱“商标是质量标志”的思想,这也体现在我国《商标法》中仍有一些关于调整商品质量的条款。

     共8上一页 1 23 4 5 6 7 8   全文阅读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