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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二、商标法律规定的强制注册商品

      1983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从中可以看出,1983年《商标法》并未具体规定哪些商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则具体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且规定申请药品商标注册,还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商标法》施行初期只对药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其他商品则采用自愿注册原则。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7月1日实施)也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施行后不久,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颁布,1983年11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从1983年11月1日起,卷烟、雪茄烟也应当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1991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1992年1月1日实施)取代《烟草专卖条例》,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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