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及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岩明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审阅了卷宗,参与了法庭开庭,为了履行辩护人职责,特发表一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917.1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何伟等人的贩卖毒品事实不知情。
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期起贩卖毒品时间、地点、重量及、毒品价格、筹资皆不知情,除了认识亲家赵某某外,与其他人接不认识,也没有与其他人有电话联系。
二、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刑讯逼供,对其有罪供述应予以排除。
1、在庭前会议时,被告人及辩护人已向法庭明确提供证据线索: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12时抓获至2017年2月17日14时第一次询问,时间已经经过24小时,第一次询问完毕后,被告人没有供述知道赵某某借钱购买毒品的事实。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办案人员在卫生间及审讯室外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被告人当日有罪供述及之后的有罪供述都是非法证据,都应予以排除。被告人王某某口供记载询问次数皆是手工填写,与其他同案被告人记载询问次数(格式)皆不同,有刑讯逼供的嫌疑。
2、公诉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时合法的证据。
公诉人提供的体检表时间是2017年2月17日,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上午12时许被送到临泉县看守所,明显违背客观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述办案人员2017年2月18日凌晨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
3、被告人王某某的口供没有证据印证,应以当庭供述为准。
被告人王某某三次有罪供述不一致,第一次赵某某到被告人家借钱,事后被告人怀疑购买毒品;第二次赵某某到被告人借钱,用来购买毒品;
第三次赵某某到被告人借钱,没有讲借钱的用处,怀疑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是儿女亲家,也知道赵某某借钱给儿子下彩礼,王某某的口供违背日常常理。从讯问口供矛盾,办案人员有逼供诱供嫌疑。
4、被告人王某某的口供与被告人赵某某的口供明显不一致:
首先,对借钱用处明显不一致,因为是儿女亲家,被告人王某某知道赵某某借钱给儿子下彩礼,却没有直接供述赵某某借钱的用处,怀疑购买毒品;赵某某第一次供述因急用钱向王某某借款明确讲正月二十等着用,因为是亲家都知道正月二十是给赵某某儿子下彩礼的日子。
其次,在还钱问题上供述不一致。被告人王某某讲因为亲戚不好用就不给;被告人赵某某讲,给王某某讲毒品回来给毒品,不回来还钱。两人的供述是矛盾的,王某某对还钱问题上较为客观。
再次,被告人赵某某的本人供述也不一致,赵某某第一次供述因急用钱向王某某借款明确讲正月二十等着用,因为是亲家都知道正月二十是给赵某某儿子下彩礼的日子。
三、本案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被告人王某某口供与被告人赵某某口供多处矛盾,且不排除刑讯逼供诱供,应以开庭供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人均供述赵某某借钱为了给儿子下彩礼事实,比较客观,且有其他证据印证借钱下彩礼的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恳请采纳。
辩护人: 刘岩明律师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