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期间购房写一人名字并签订买卖合同,能起诉返还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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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同居期间购房按出资额享有份额,如无法证明出资额的,各占一半份额。而下面这个案子,因为双方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即使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法院仍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可按照买卖合同起诉支付房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现已登记在喻女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手续,因此喻女作为权属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其要求李男迁出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男主张该房产为同居财产均由其一人所购买,因此不属于喻女所有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在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李男已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喻女名下,虽然无法确认李男过户的实际内心意思,但从客观情况看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过户达成了合意并实际履行。因此李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男称喻女实际并未支付房款的主张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李男可另循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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