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同居期间购房写一人名字并签订买卖合同,能起诉返还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人浏览

律师解答:同居期间购房按出资额享有份额,如无法证明出资额的,各占一半份额。而下面这个案子,因为双方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即使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法院仍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可按照买卖合同起诉支付房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现已登记在喻女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手续,因此喻女作为权属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其要求李男迁出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男主张该房产为同居财产均由其一人所购买,因此不属于喻女所有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在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李男已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喻女名下,虽然无法确认李男过户的实际内心意思,但从客观情况看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过户达成了合意并实际履行。因此李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男称喻女实际并未支付房款的主张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李男可另循途径解决。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