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合同到期后还不搬就一定形成不定期租赁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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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不一定。如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交租,出租人愿意收租金,则构成不定期租赁。如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再出租,且书面发函通知,则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房屋属于侵权行为,要按租赁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记住不是租金,写诉讼请求的时候不能写租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未腾退涉案房屋引致的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如何计付问题。《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约定,双方同意不再继续租赁,李某给予姜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两个月期间处理事务,姜某补偿给李某现金10000元,如超出此期限未交吉,以每日人民币300元计算。由此可见,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李某主张双方之间自2018年1月1日起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但并无提供书面协议予以佐证。姜某不认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中约定的每日300元费用为租金标准。双方之间并未就租金标准达成合意,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也印证了这一情况。故双方之间在2018年1月1日后并未形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李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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