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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不成后起诉返还借款可行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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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事实上是什么纠纷,就应起诉什么案件,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基于投资开办幼儿园而向其他人转账150万,后股份未转让,原告起诉借款纠纷。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与实际不符,应该向其释明,询问其是否更改案由,如更改为合伙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就按更改的案由审理,如不更改,就继续按借贷纠纷审理,就要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原审原告郑某诉请要求四原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其一审时陈述是基于20151019日《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而分别向某幼儿园转账共计150万元。在一审已提及的另案中,该案判决认定郑某所支付的150万元投资款更符合其作为受让方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项下义务的行为外观。因此,在本案中,郑某以前述另案判决认定该150万元与《投资合作协议书》中购买某幼儿园的股权无关,据而起诉主张该款为借款性质,是对前述另案判决的理解存在偏差。

2、经审查,郑某多次陈述20151023日转账150万元是基于《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而支付投资款,转账“摘要信息”亦备注为“郑某投资款”,四原审被告也否认有向郑某借款的合意,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就争议款项的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该款应属于郑某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而支付的投资合作转让款。郑某诉请林某等四原审被告偿还上述150万元,实质上是要求返还投资款,本案一审判决以某幼儿园、力源幼儿园收取郑某投资款后没有将某幼儿园70%股份转让给郑某为由,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有误。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5点规定的精神,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本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向原审原告释明并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释明后,原审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则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综上,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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