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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条上没写保证期间,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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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如借条上没写保证期间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只要在这6个月以内催告了保证人还款,其不还后面就可以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债权人催告还款的律师函没有发到保证人身份证住址处,但电话是没错的。保证人抗辩其没收到律师函,电话也被拦截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催告形成,保证人的还款责任不受6个月期限限制。

判决书节选:

针对焦点二,朱某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朱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朱某是欧某公司、于某涉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借条》未约定朱某的保证期间,万某公司应在《借条》约定的归还本金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再次,万某公司于201848日向朱某寄送催款律师函,虽然该邮件的收件地址“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东方夏湾拿花园荔林五街203号”,与朱某的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东方夏湾拿花园荔林五街230号”存在误差,但该邮件上注明的收件人电话是朱某的手机号码,该邮件已被拒收,表明万某公司在此时已要求朱某承担保证责任。朱某主张因其手机设置拦截功能故未收到邮局的电话,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万某公司已在保证期间内向朱某主张了权益,并无不当,朱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欧某公司、于某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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