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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擅自撤资,其他合伙人能解除合伙协议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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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答:如果因为一人擅自撤资导致店无法开下去,则合伙目的无法达到,其他合伙人可以解除合伙协议。另擅自撤资的合伙人,如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造成的损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三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合同书,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全面履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资,但根据目前合同履行的情况,梁某已撤回投资,卢某也将梁某的投资款返还给梁某,虽然卢某辩称返还梁某的款项是返还给梁某和卢某两人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梁某撤资及卢某退资给梁某的行为已违反协议约定,并实际损害了卢某作为投资人之一的权益。此外,涉案经营场地自三方签订合同至今为止未开业经营,根据卢某提供的照片,现经营场地也未达到立即或短期内可以开业的标准;卢某虽然主张坚持经营下去,但就目前情形而言,三方既无法继续合作经营,涉案场地也不能达到开业经营的条件,一审法院对卢某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不予采纳。综上,因梁某撤资及涉案经营场地至今仍无法经营,且今后短期内经营条件也无法成就,故三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合同书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因梁某违约撤资,张某的解除权已成就,据此,张某主张解除《三方投资合作协议合同书》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投资合作协议解除后,卢某占有张某的投资款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卢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张某的投资款已被用于经营,故张某主张卢某返还投资款50000元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卢某如确有损失,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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