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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村村民间能买卖安置房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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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部分安置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小产权房,此类房屋只能在同村村民间买卖。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卖给同村村民后反悔,过了几年起诉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同村村民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苏某与龙某均系广州某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员,且涉案房屋系苏某在原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后取得的回迁安置房,故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涉案房屋,属于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前述《转让合同》签订于200527日,龙某等在此之前已支付完毕全部转让款,苏某等亦于签约后将房屋交付龙某等使用至今。在合同履行完毕超过十多年之后,苏某等再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龙某等支付房屋占用费,依据不充分,亦有违诚信,故对苏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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