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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无特殊理由,起诉变更抚养权能赢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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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如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则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会维持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环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李某与黄某登记离婚时签订了《协议书》,对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有明确约定,即儿子由黄某携带抚养,并承担全部费用,直到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上述《协议书》加盖了“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婚姻档案材料专用章”。李某在本案中上诉主张该约定并非其自愿作出,但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具有正当理由。现李某及黄某均要求抚养儿子,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黄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未尽抚养义务等情况。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李某请求变更抚养权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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