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如何分割?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1
人浏览

律师解答: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由于当时还不是夫妻关系,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如一方能证明出资额,则按出资额确定,如双方都不能证明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任某、欧某双方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于2003628日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产权情况表》亦显示房屋的权属人为任某,共有权人为欧某,但双方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故对于欧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应视为其二人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尚未建立家庭关系,且亦未对共有方式达成约定,故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共有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