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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公司已经歇业了没钱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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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不可以。可在执行阶段再追加其为共同被执行人。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前提应为公司债务不能得以清偿。现本案在确定恒度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后,该债务在本判决生效、执行后是否得以清偿尚处于未定状态,故要求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此外,如果直接判令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亦在一定程度上虚置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执行案件中追加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曹某在本案中要求张凯等四名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值得指出的是,若今后恒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时,则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其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该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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