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装修和纠纷中需要鉴定工程量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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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答:如有其他证据如结算书证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则不需要做鉴定,否则需要鉴定工程量和价款。如结算书和鉴定结论对工程价款的结果不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采纳哪一份。
判决书节选:
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问题。首先,对于结算依据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金某公司为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结算提交了邱某于2012年10月12日签名确认的结算书用以证明案涉工程的总结算价款,现润某公司上诉提出不应以该结算书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应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此,从鉴定结论中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范围、价款以及润某公司的实际给付情况,同时结合双方往来的签证情况,鉴定结论无争议部分均不足以证明为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围,因此,原审法院采纳结算书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符合证据证明力的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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