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认购书交了定金后不想买房定金能退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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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如认购书约定不清楚,对合同的一些重要条款未约定清楚的话,可以双方无法对正式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退定金。
判决书节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有:⑴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⑵商品房基本状况;⑶商品房的销售方式;⑷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⑸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⑹装饰、设备标准承诺;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⑼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⑽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⑾解决争议的方法;⑿违约责任;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仅约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前⑴-⑷项,对第⑸项往后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及设备标准承诺、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均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均可以主张自己的要求。现双方经协商后,仍然未能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现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未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未能确定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导致合同未能签订,故被告应当将签订认购书时收取原告的定金3万元退还给原告。原告主张返还定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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