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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时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合同还属于特许经营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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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属于,合同的名字不重要,只要符合“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和“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两个法律特征,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特许经营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许可他方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他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判断涉案《买卖合同书》是否是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确定,即涉案合同是否具备如下特征,一是特许人将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二是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本案中,涉案《合同书》约定展某公司授权吴某在广东省××市开设“顽某”玩具(童车)生活馆旗舰店,该店销售展某公司所有的产品,对商标、商号名称规定为“顽某”玩具(童车)系列产品,并约定展某公司向旗舰店提供开业用品支持,旗舰店享有使用展某公司的营销理念、文案策划、经营管理、经营用品等经营技术资源,同时约定吴某如将变更旗舰店地址或追加建店应事先征得展某公司同意,可见,涉案《合同书》具体约定了展某公司将其品牌、商标、产品及营销策划等经营资源许可吴某使用,且吴某经营的旗舰店所售商品及销售途径等均受展某公司的限制,吴某亦是基于展某公司提供特定的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而愿意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包括展某公司将其享有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许可给吴某使用。其次,涉案《合同书》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吴某一次性向展某公司支付投资款70000元,该投资款支付后展某公司向吴某提供“顽某”品牌价值70000元的产品支持及“顽某”品牌的区域经营权。可见,虽然合同约定70000元为经销投资款,但实际上从该笔款项包含的费用来看,该投资款即为展某公司经营资源或经营模式的使用费。据此分析,涉案《购货合同》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合同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展某公司上诉主张该合同为销售合同的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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