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设备费、物料费如何返还?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8
人浏览

律师解答:如设备未使用,则全价返还,如已使用,则根据使用时间参考折旧率,返还部分金额。物料费根据是否过期和能否重复使用,也是法院酌情判返还部分金额。很多时候具体金额无法计算,就由法官酌情认定一个金额。

判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主张返还合作费用和专用材料费用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本案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看,丰某公司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责任,但王某作为合作方,亦应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就案涉车辆在合作地域能否办理车辆牌照和营业手续等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问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对于王某要求返还的合作费用78800元,本院依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认定和处理。鉴于丰某公司已向王某交付了上述合作费用所包含的案涉车辆及辅助设备,考虑到案涉车辆及辅助设备已交付长达一年时间,车辆及辅助设备已产生固有贬值与损耗,同时综合丰某公司在本案庭审中陈述的案涉车辆零件与配套设备存在相应保存期的问题,返还案涉车辆存在的跨省运输问题及运输成本问题等,结合丰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收回案涉车辆的意见,本院认为案涉车辆及辅助设备宜依据丰某公司在案涉合同解除中负有的过错情况予以折价补偿。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丰某公司的过错情况、丰某公司已向王某进行相关技术培训的情况、案涉车辆及辅助设备的折价补偿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丰某公司应向王某返还合作费用40000元。

对于王某主张返还的专用材料费用26576元,虽然案涉专用材料签收表格中均注明有“食品原料属于特种定性,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内容,但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系因丰某公司的主要过错致使合同解除,故本院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时间、丰某公司的过错情况、该案涉专用材料大部分已经过期无法返还等因素,酌定丰某公司应向王某返还专用材料费用8000元。

关于王某主张鉴定费的问题。王某主张丰某公司应向其支付其因鉴定案涉车辆支出的鉴定费4000元,该鉴定费虽有吉安顺通机动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费发票佐证,但综合本案情况,自行委托鉴定并非王某证明案涉车辆存在其所主张的问题的唯一途径,该鉴定费并非本案的必要性支出,故对王某主张丰某公司向其支付鉴定费4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