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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一方散发另一方个人信息传单构成侵权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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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构成。

包先生与邱女士系夫妻,二人共同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先生与邱女士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邱女士印制了名称为《求助**汽车公司的领导与工友》的传单。经查明,上述传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包先生拒绝邱女士、年幼的女儿、岳父母进入房屋,致使邱女士以及年幼的女儿只能在酒店居住;包先生曾三次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包先生不但逐渐减少向邱女士支付生活费,甚至拒绝支付,而且包先生拒绝探望女儿,导致邱女士与女儿生活困难。在传单的最后,邱女士表明其已经难以与包先生取得联系,希望包先生的工友能够帮助其寻找包先生,并与包先生沟通生活费等问题。2010712日,邱女士前往包先生工作的单位散发上述传单。包先生认为邱女士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包先生与邱女士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但是在实际上,包先生不但经常因琐事与邱女士发生争吵,甚至拒绝与邱女士取得联系或者就女儿的抚养问题与邱女士进行协商,故应当认定包先生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虽然邱女士私自印制披露包先生婚姻、子女等个人信息的传单,并将该传单散布于包先生工作单位的行为具有不当之处,但是邱女士在披露上述信息导致包先生名誉受损的同时,也会使其本人遭受损害。而且,正是基于包先生的过错行为,邱女士才在无奈下选择散布披露包先生个人信息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应认定邱女士的行为违法。据此,邱女士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对包先生名誉权的侵犯。此外,包先生与邱女士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包先生亦不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形,故本案同样不符合夫妻之间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综上,邱女士散布披露包先生婚姻、子女等个人信息的传单不构成名誉侵权,其无需向包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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