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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他人名誉的信息构成犯罪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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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95日)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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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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