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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隐瞒结婚情况欺骗女方,可以起诉赔偿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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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34岁的女子李玉(化名)通过百合网征婚,结识了比自己大26岁的男子李栋江(化名)。不久两人同居,同居期间李玉堕胎一次。当得知李栋江是一个已婚男子时,李玉怒不可遏。面对李栋江欺骗感情在先,无理狡辩在后的卑鄙行为,李玉最终诉至法庭讨回公道,要求李栋江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她误工损失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栋江赔偿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向李玉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李栋江承担。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合本案情况来看,李玉在征婚网站结识李栋江意于构建婚姻组成家庭,而李栋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积极展开攻势骗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怀孕及流产。李玉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是因李栋江有意蒙蔽及恶意欺骗所致,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故此,李栋江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确认李栋江侵犯的是李玉的性权利,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故应对人格权作广义的理解,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所以最终认定为侵犯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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