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现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案情:某物业公司将7号门面和8号门面出租给杨某开店经营,其中8号门面系大厦安全通道改建而成。后杨某知道8号门面情况后,拒付租金,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中,我们要厘清三个问题: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问题,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问题,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合同部分无效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某物业公司将8号住宅出入口安全通道作为门面出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强制规定,属无效协议,该部分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次,合同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涉案《门面出租合同》部分无效导致了杨某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为此,某物业公司、杨某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双方没有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放任了损失的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同时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问题,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带给我们启示是:发现合同内容部分无效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寻求解决措施,怠于行使权利、消极履行义务,则会承当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