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提供临时过渡性用水用电算已交楼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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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数年前在南沙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楼宇实现永久用水用电却比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晚了一年多,开发商辩称取得竣工验收就具备交楼条件。近日,广州中院法官对这类案件作出解答,明确永久用水用电是开发商交楼的必备条件。
律师说法:本案所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即将预售合同交房条件关于“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在补充协议中更改为“甲方提供过渡性供气、供电、供水措施的,视为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订立合同的最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支付对价,获取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这其中,不仅包括对房屋本身的完整性(如对房屋户型、面积的符合合同约定)、安全性要求(如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住宅质量符合法定标准),也包括对保证房屋日常使用的必要配套设施设备的要求,包括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等。缺少这些必要的配套设施,就会给购房人的日常居住、生活带来严重不便,无法达到购房人在订约当时对履行合同的合理预期,从而影响了合同目的的有效实现。因此,具备达到日常居住条件的供电、供水、供气标准应当是商品房交楼的当然必备条件之一。
本案中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能削弱或免除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必备交楼条件的要求。开发商提供过渡性供气、供电、供水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楼,房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已构成违约,业主要求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合理,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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