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买家无购房资格中介称能过户,房款损失后可以要中介赔偿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6
人浏览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方所应尽到的忠实勤勉的义务是指:“房产中介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对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应当尽职地调查、核实所有与合同订立相关或者会影响到合同订立的事项,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房屋状况、当事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的信息。”那么,中介在居间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比如,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买房人因中介方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是在房屋交易不能顺利完成,且已付房款及违约金难以追回的情形下产生的。而这种情形最常见的就是卖房人失联,或虽未失联但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因买房人因没有优先受偿权等原因而分不到财产或只能分到很少的财产)。基于上述买房人损失产生的原因分析,中介一般只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买房人的损失是由卖房人违约所直接造成的,应当首先由卖房人赔偿,在卖房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买房人的损失才可以要求中介赔偿。中介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卖房人追偿。

此外,关于赔偿的范围。中介承担赔偿责任的多少主要以其过错的大小作为依据,其过错比较严重的,赔偿比例就会比较高;其过错较小的,其赔偿比例就会比较低。比如某案件中,买家询问了中介中介是否有购房资格,中介仍明确表示其有购房资格。后买家因没有购房资格而无法过户,后卖家收取房款后失联,房屋也因其他纠纷被其他法院查封。一审法院判决中介在35万元的范围内就卖家无法返还的部分对买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中介以次要责任为限在10万元的范围内就卖家无法返还的部分款项对买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法院特意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若中介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则其有权向卖家依法追偿。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