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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家违约,可以同时要求过户和赔偿违约金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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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时常发生一些违约情形。近日,法院受理一起卖家后悔房款少,违约不给买家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院经审理,判决卖家协助买家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给付买家违约金。

 

  原告小刘诉称:2013711日,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原告与被告李女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李女士的一套房屋,价款为2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四次在约定时间向被告李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钱款付清后,李女士迟迟不给过户,要求原告再交10万元才给过户。根据《补偿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被告李女士拒绝出售房屋或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依约支付被告李女士全部房款,但被告李女士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女士除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外,还应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46万元。被告李女士辩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只能选一项,同时要求属于相互矛盾。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小刘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为2013830日。被告李女士至今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李女士认为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对原告小刘要求被告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适用条款,原告小刘主张适用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被告李女士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补充协议“其他约定”第5条对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的期限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本案被告李女士的违约情形不符合该款约定的情形。依据我国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对原告小刘要求的违约金,法院考虑上述情况予以酌定。综上判决:一、被告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小刘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李女士给付原告小刘违约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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