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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完善,未约定首付款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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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房屋价格仍居高不下,大部分买房者需向银行申请贷款,其中法律程序和手续较为繁琐。虽然多数情况下有房屋中介引导签约,但因其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提供的合同文本漏洞百出,极易引发纠纷。近日,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双方忘记在合同中约定首付款,房主担心出现闪失而拒售房屋的案件。

201147日,关某与洪某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洪某将其一套房屋卖给关某,总价款为50万元;关某应先行支付两万元定金,在向银行办理贷款时洪某应予配合。签约当日,关某将定金如数交给洪某,并开始着手向银行申请贷款。依据申请程序,洪某应先将房屋过户至关某名下,并提供相关材料,待贷款获批准后,一次性汇至洪某账户。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首付款,“仅仅给了我两万元定金就让我把房屋过户给关某,我承担的风险太高了。”因合同内容存在较大漏洞,洪某心里有些担心。为了避免自己受损失,洪某开始以种种理由拖延过户,期间,关某曾多次催促,但均遭敷衍了事。眼见洪某已无卖房诚意,关某提出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洪某仍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关某一纸诉状将洪某告上法庭。“房屋的总价款为50万元,关某仅支付两万元就让我过户,风险全部由我承担,明显有失公平。如果关某真的想买房也可以,应当补充约定首付款的支付数额。”庭审中,洪某辩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案中,双方未约定首付款的数额,合同实际履行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鉴于首付款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其涉及到剩余购房款项的具体数额、贷款事项、支付时间等,因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洪某应返还收到的定金。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关某与被告洪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洪某向原告关某返还定金两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47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

律师提醒:买房是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在签订合同时,如房屋价款、过户时间、迁出户口、首付款数额及支付时间、办理贷款时双方的责任等问题一定要约定清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不仅买房和卖房的目的无法达到,还很可能将因此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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