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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离婚赔偿协议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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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与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02月,双方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约定,同时约定若男女双方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需向受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300万元。2011年起,先生开始与异性刘某来往,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同居,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先生履行协议约定之支付义务。本案夫妻双方约定的300万元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有效。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予以充分的保护。因为,在夫妻关系中,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婚姻法并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离婚时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符合婚姻法规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依法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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