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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效力?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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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广告宣传资料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只是最基本的吸引眼球的宣传而已。但如果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宣传,就应该被认定为要约,商品房宣传资料属于购房合同内容,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一)商业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二)对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只要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购房人一旦承诺购房,该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就变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论该广告宣传资料内容是否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之中。销售方如果违反该广告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便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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