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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共有的房屋被一人卖掉,其他人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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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第一任妻子阿玉去世后,又娶了第二任妻子。他去世前将自己与第一任妻子婚内购买的房子卖给了他的继女小婷并过户。阿波去世后,他的亲生女儿小丽知道了此事,小丽非常生气,认为自己也有四分之一的房屋份额,凭什么把房子卖给继女。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婷与阿波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首先,虽然阿玉去世后,属于阿玉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尚未分割,但根据小丽在诉状中的主张,该一半产权即使实际分割后,小丽也仅占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阿波占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而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即使阿波的处分行为在阿玉遗产实际分割前构成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实际分割后,阿波事实上亦能够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因此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最终亦应当因阿波于合同签订后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而认定为有效,阿波仅是提前行使了自己的处分权,若仅以此认定阿波和小婷恶意串通,依据不足。

 

其次,小丽在庭审中亦确认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48万元只是比当时房价略低,基于阿波与小婷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阿波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小婷并不违悖社会情理,亦难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且根据《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阿波对小婷尚享有债权,阿波去世后,小丽的权益可通过向小婷主张债权的形式予以实现。

 

最后,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给小婷,是阿波的真实意思,因此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及尊重逝者的角度出发,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宜被认定为无效。小丽以阿波与小婷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两人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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