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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经济仲裁员收对方钱不公正如何申请回避?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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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项:

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

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

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5、在本会同时审理的案件中,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成为仲裁员的。

 

(三)当事人提请仲裁员回避,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应在知悉披露事项后5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实或者理由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审理终结前提出。但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本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5日内将其转交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组成人员。

(七)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不能据此表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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