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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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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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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湖北 - 武汉

手  机:13262613180

电  话:027-89577696

邮  箱:3189632765@qq.com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14201200610605288 查看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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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规

企业所得税优惠状况

作者:宋飞帅  时间:2019-04-09  浏览量 0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