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雷律师

杨雷

律师
服务地区:-

擅长:

法律咨询
  • 杨雷
    同意 同意 同意
    2009-07-04
  • 杨雷
    你先生想以买卖的方式,做按揭贷款,名为买卖,实有骗贷的嫌疑。 银行可能会不批。
    2009-07-04
  • 杨雷
    可以去问银行要,金融存款不适用诉讼时效。
    2009-07-04
  • 杨雷
    户籍证明,根据你户口簿登记信息开。。。
    2009-07-04
  • 杨雷
    抢劫罪啊,重罪啊,如果被认定是要判实刑的;再加盗窃罪,数罪并罚。 要看证据了。 可以请律师,但结果无法担保。
    2009-07-04
  • 杨雷
    判给女方为主。
    2009-07-04
  • 杨雷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般来说一次性收取20年的房租,只要双方协议,也不违法!!!
    2009-07-04
  • 杨雷
    先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起诉离婚。 售后公房,是有产权的,目前产权人是谁? 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2009-07-0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雷
  • 执业律所: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08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
  • 地  址:
    上海市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02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