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功律师

王立功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

法律咨询
  • 王立功
    刑事诉讼法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09-03-02
  • 王立功
    劳动部门。
    2009-03-02
  • 王立功
    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起诉。自92年冬天开始,国家陆续实行5项保险:工伤、医疗、养老、生育、失业。有的保险自己不交,有的自己交一定的比例。
    2009-03-02
  • 王立功
    1.如果是轻伤,时效是5年。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检察院不提起公诉你可以自诉。2.如果是轻微伤就没有刑事责任,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如果是轻微伤公安局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效是6个月。处罚不影响你提起民事诉讼。
    2009-03-02
  • 王立功
    什么发票?是购车发票?
    2009-03-01
  • 王立功
    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产生。可起诉要求停止损害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依次确定:自己的损失,无法确定的看对方的获利数额,还无法确定的可要求不高于50万元的赔偿。
    2009-03-01
  • 王立功
    谁超生也不应被抓啊、、、
    2009-03-01
  • 王立功
    婚前财产没约定为共同的视为个人的;婚后财产没约定为分开的视为共同的。孩子归谁抚养根据其年龄等综合因素判定。
    2009-03-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立功
  • 执业律所: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4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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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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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20层,QQ:126076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