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爱寅律师

崔爱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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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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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崔爱寅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按你所述,该利率违反法律规定,绝对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1991 年 7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02 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 1991 〕 21 号通知于 1991 年 8 月 13 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09-11-19
  • 崔爱寅
    请参考以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09-11-19
  • 崔爱寅
    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如鉴定构成残疾,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2009-11-15
  • 崔爱寅
    可以查询所在地刑事审判庭或者看守所电话咨询
    2009-11-15
  • 崔爱寅
    最好聘请律师辩护,这样才能了解全面案件情况,辨明是非,依法维权。
    2009-11-15
  • 崔爱寅
    可以通过工商消费者协会反映维权,也可直接向销售商要求更换,也可起诉维权
    2009-11-14
  • 崔爱寅
    儿童伤害赔偿范围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
    2009-11-13
  • 崔爱寅
    二人在合伙期间账务结清后,出具欠条,应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欠条内容中的数额不大写也有效。对方如不同意改欠条,就不能变更。
    2009-11-1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爱寅
  • 执业律所: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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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法院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