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律师

李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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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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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国平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011-11-10
  • 李国平
    如果合同没到期,在不愿意到新地址工作的情况下,如果搬到深圳市外则有补偿,如果新址还在市内则没有。
    2010-10-3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国平
  • 执业律所: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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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中心城德政路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