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律师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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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颖
    1. 继母对一起生活的继子女,因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相同。但不影响孩子与亲母间的母子关系。 2. 继母若收养继子女,则孩子与亲生母亲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3. 根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因此,你同意的话,你女儿的继母可以收养她。收养之后,你和孩子之间不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你无抚养教育义务,孩子对你无赡养义务。
    2010-07-07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颖
  • 执业律所: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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