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宏杰律师

史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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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宏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可以续冻。冻结以后,账户只收不付。 你不必知道账号,可以申请法院,用被告的身份证到银行查询,冻结。
    2008-09-2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史宏杰
  • 执业律所: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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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郑州市健康路159号发展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