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昆律师

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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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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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张昆
    显然不能,如需法律帮助,请电话联系
    2010-03-18
  • 张昆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伤由劳动部门负责认定,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工伤由人事局负责认定. 3: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伤不能扣工资,不过奖金没有了
    2010-03-1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昆
  • 执业律所:江苏力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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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 地  址:
    淮海西路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