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阳律师

李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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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吉林-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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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李广阳
    您好: 首先要看租赁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即租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和未按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 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不明确,那就再等等。 因为租期不长, 也就还有3个月。等租期结束,合同自然解除,你可以要求他支付租金,如其拒绝支付或仍然找不到他,你可以起诉和采取保全措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仅供参考!
    2010-05-14
  • 李广阳
    您好: 原房主没有要这个人的身份证不违法,致使你没能去派出所登记的责任不应由原房主承担,所以原房主不能赔偿你的损失。 原房主没有过错,派出所不应当对他罚款。 如果你举报到派出所,派出所可以对那个骗子记录在案。 仅供参考!
    2010-05-10
  • 李广阳
    您好: 你与姐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姐姐结婚的时间早晚,与你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但是,从程序上看,由于“姐姐当时在知情的时候没有主张妈妈的财产,也没帮还一分”,说明姐姐当时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 和债务的承担。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姐姐已经丧失了继承的胜诉权。 从实体上看,根据你说的“3间土房,1亩多地,3万多元欠款,当时卖了还不够还欠款的”,说明妈妈遗留下的财产还没有债务多, 即没有遗产可分。你还清欠款后, 3间土房,1亩多地自然归你。 现在拆迁了, 她想分妈妈的遗产,你可以不给她。 仅供参考!
    2010-05-10
  • 李广阳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属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所谓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四条还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三十条还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该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仅供参考!
    2010-05-09
  • 李广阳
    您好: 要根据离婚时约定的给付时间来考虑,原则上形成拖欠就可以提起诉讼;并且要在诉讼时效(2年)期限内提起, 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仅供参考!
    2010-05-09
  • 李广阳
    您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只要有取得房子的日期是在你结婚之前,就能证明是你婚前所取得的, 就属于你婚前财产,离婚时就应当归你所有。法院应当判归你所有,你的房子应当是安全的。 仅供参考!   
    2010-05-09
  • 李广阳
    您好: 您首先享有仲裁权,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仅供参考!
    2010-05-09
  • 李广阳
    您好: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要认清是否属于“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二年)的,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 仅供参考!
    2010-05-0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广阳
  • 执业律所: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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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吉林 松原市 宁江区文化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