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贝纳律师

陈贝纳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湛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
  • 陈贝纳
    如你所述情况很特殊,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4-12-26
  • 陈贝纳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按照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有吸毒恶习经屡教不改的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相关文书可联系本律师代为起草
    2014-12-24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贝纳
  • 执业律所: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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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广东-湛江
  • 地  址:
    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