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农律师

王天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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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天农
    你好,跟超市协商赔偿金额,若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计算赔偿金额
    2013-03-22
  • 王天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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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22
  • 王天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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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22
  • 王天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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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22
  • 王天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入手,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详尽地阐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五项措施。在预防措施部分,本文提出了设立各级未成年人保护联合会、将法律列入小学三年级以上各年级必修课程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严格实施宽严相济政策的新观点。 [主题词] 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 未成年人保护联合会 必修课程 宽严相济 一、引言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年龄界限由法律作出规定,各国大都以18周岁作为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公元534年东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男14岁、女12岁,由此而成为各国未成年人立法的一条基本原则。18世纪,许多欧洲国家都根据罗马法来确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唐代的唐律中,虽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词,但将未成年人分为15岁以下、10岁以下和7岁以下三档,对7岁以下的人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①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历史上很早就被法学家和政治家所关注。春秋战国时期的著名政治家管仲就指出“育幼无方,则民意绝,乱必滋生,而上位危也。”“育幼无成范,囫囵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② 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二是暴力型和财产型犯罪多发;三是结伙犯罪倾向突出;四是犯罪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明显。③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公安部也曾发出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深层次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前苏联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第一,社会原因。1、酗酒泛滥成灾;2、西方文化和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3、业余生活空虚和受坏朋友的影响。第二,家庭原因。1、离婚率高;2、男女关系混乱。第三,学校原因。第四,其他原因。不问政治,缺乏理想,精神空虚,文化水平低,技术水平差。④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索德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在社会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社会的基层单位发生裂变、家庭破裂、集体形态消失、邻里关系冷漠、人际关系遭到破坏,青少年在家庭和学校没有能完成其自身的社会化进程,他们不能发展自我,发展个性,缺乏与他人建立健全关系的能力。⑤ 美国犯罪学专家认为,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精神贫困、畸形发展;腐败堕落的社会风气和不良宣传的影响;个性“自由化”的恶性膨胀;家庭结构的变化,表现为离婚率高,单一家庭增多,家庭成员间接触间接化、部分化和表面化;学校教育缺陷等。 我国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康树华教授认为,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生理、心理基础;个人社会化的不正常、不完整是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原因;家庭、邻里、学校及交往的好坏,对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道德环境的熏陶对青少年犯罪有重大影响。⑥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从哲学上讲,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体现在: 1、未成年人的人格不成熟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发育水平的原因,情感、情绪、心理方面不够成熟,身体上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缺乏独立性、自觉性。认识事物的能力低,判断是非的能力差。未成年人精力旺盛、活动频繁、变化多端,如果找不到正确的活动途径和健康的活动内容,就很容易在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程度低,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人的社会化是指人接受社会文化的过程,即指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在社会学家看来,人是社会性的,是属于一种特定的文化、并且认同这种文化、在这种文化的支配下存在的生物个体。刚刚出生的婴儿不具备这些品质,他必须渡过一个特定的社会化期,以熟悉各种生活技能,获得个性和学习社会或群体的种种习惯,接受社会的变化,慢慢成人。未成年人由于人格不成熟,易受不良行为、不良文化的影响,也容易受家庭中人际关系障碍和学校生活不适应的影响,从而导致未成年人人格的不完全社会化和反社会化,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严重,强烈的自我中心观念,不良的道德情感,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不能形成正确的荣辱观,崇尚金钱、讲究享乐、贪图虚荣、好逸恶劳,这样很容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3、法律意识淡薄。 尽管现在在各级学校普遍开有法制课,但由于该门课程不作为考试的内容,学校、教师本身也重视不够,学生更是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没有用心去学,用脑去记,导致法制课流于形式。政府的普法尽管形式隆重,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这些原因导致现在的未成年人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常识,罪与非罪界线不清,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是合法行为,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以及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这些问题在他们的心中没有清楚的认识。俗话说,无知者无畏。既然未成年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那么,他们做起事来就毫无顾忌,为所欲为。笔者认为,法制观念的淡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家庭的原因 家庭是未成年人活动的最重要的场所,未成年人每天有三分之二的时间都要在家庭中度过。家庭教育的好坏、家庭结构的完善以及家庭成员行为的优劣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至关重要。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表现在: 1、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和监护不力 有些家长对孩子百般溺爱和袒护纵容,从而使孩子无所顾忌,步入歧途;有些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动辄恶语相伤、拳脚棍棒相加,使孩子形成了逆反和报复心理;有些家长忙于挣钱和玩乐,对孩子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有的家庭缺少温暖,家庭成员间关系冷漠;有的家庭“内战”不断,孩子终日处于弥漫硝烟之中。这些不当的教育方式和不良的家庭环境,严重违背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使他们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形成不健康的人格,为犯罪埋下了伏笔。 2、家庭结构不健全。 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孩子要么跟随父亲生活,要么跟随母亲生活。家庭的不幸对孩子幼小的心灵是个极大的打击,他们因缺少父爱或母爱而变得孤独、冷漠、自卑和消沉,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情感、意识和品格的健康发展。加之他们的心理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这样,他们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而走上歧途。 3、家庭成员行为不良。 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未成年人有着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的作用。有些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有些父母将情人领到家中过夜。未成年人受父母的影响,要么盲目模仿大人的行为,要么产生反感和背叛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学校的原因 学校是培养人才、塑造人格的专业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地方。学校教育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素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教育的不足,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的学校教育还存在着种种缺陷和失误。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原因主要体现在: 1、片面强调升学率,歧视差生。 一些学校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片面追求升学率,一些教师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分为优生和差生,对差生的学习和生活漠不关心,使差生受到冷落和歧视,自尊心受到伤害,从而失去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厌学、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整天无所事事,很容易成为犯罪团伙的成员。 2、忽视道德和法制教育。 现在的学校普遍重智育轻德育,放松对学生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致使学生道德品质不良,法律意识淡薄。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容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管理不善。 有的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管理不善,对学校内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现象和校外人员对校内学生勒索钱财行为治理不力,致使学校及周边环境极为恶劣。有些学生为了不受欺负而结交坏学生和校外地痞,从而走上结帮拉派、打架斗殴的犯罪之路。 (四)、政府的原因 大多数学者都称作是社会的原因。笔者认为,社会是一个政治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对社会问题,政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因此,称为政府的原因更能清晰地体现责任主体。因政府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不良文化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的录像、VCD、DVD光盘充斥文化市场,政府及有关部门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收效不明显。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对涉世未深、生理和心理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有着强大的腐蚀作用。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缺少上网费用,而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这些年来,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在中小学校附近开设网吧,严格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但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法制宣传教育不力 我国政府一直坚持普法工作,现在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不可否认,二十余年的普法工作确实对提高公民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普法工作由于范围广、面积大等因素,效果不是十分明显。 3、对未成年人的管理缺位 对未成年人,特别是辍学、待业的未成年人,政府有责任对他们加强管理,特别是在目前政府还不能保证充足的就业岗位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政府更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但是,目前我国根本就没有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机构,致使政府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严重缺位。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和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法制教育,将法律列为小学三年级以上各年级的必修课。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的一切事务和社会事务。也就是说,在法制国家办理一切事情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都能从法律上找出依据。因此,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全民的法律知识,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普法要从娃娃抓起。目前,我国从初中开始普遍开展有法制课,但由于课程简单,又不是必修课程,因此,起不到普法作用。一些地方的学校尽管也聘有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律顾问,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但由于法律作为一门学科门类繁多、内容庞杂,仅靠一、二节法制课,充其量也是杯水车薪。 笔者认为,要想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真正普及法律知识,就应当从小学三级开始将法律做为必修课程,从小学到初中、高中,再到大学,内容由浅到深,由简单到复杂,这样,必将大大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将每一个中国人都培养成法律专家。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的某种行为将会触犯国家刑律,将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将会使自己失去自由时,他就会尽力去克制自己的情绪。当一个人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合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该采取怎样的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时,他就会尽力避免违法行为,而采用合法的行为。笔者认为,将每一个中国人都培养成法律专家,尽管不会消灭犯罪,但绝对会大大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重视德育教育,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重视德育教育,并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及教师的考评机制,将学生的道德水平和在校生违法犯罪率纳入考评范围,并与教师、学校负责人的工资、职务升迁相挂钩。使教师、学校充分认识到德育教育和加强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性,从而重视德育教育和对学生的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从而使未成年人的思维和行为符合社会认可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的生活准则,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优化家庭教育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人的一生至关重要。这一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让父母掌握适当的教育方式,从思想上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工作,以及消除父母不当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因此,核心问题还是让家长从思想上切实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这一问题重视起来,这主要靠教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的做法是政府出资,不定期地举办家长培训学校,专门给家长讲授教育孩子的方法,从而达到优化家庭教育的目的。 (四)、各级政府层层设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合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 目前,各级政府设立的对某类群体进行保护的机构有妇联、残联,以保护妇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其实是社会中最弱的群体,他们很容易受到伤害,很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失学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管理、引导和帮助。 笔者认为,可以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中增设未成年人保护联合会,其级别和职能与妇联、残联相同。各级未成年人保护联合会成立之后,在本辖区内从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待业的未成年人的工作问题,解决无家可归、无人管理的未成年人的生活问题,对失学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以及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进行维权工作。这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帮助和照顾,必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极大的作用。 (五)、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实施宽严相济的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必严。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应当采取宽缓的政策,对严重犯罪具备法定从宽条件的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⑦ 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的其他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很宽大的处理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一直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笔者也无意对这一原则加以指责。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是,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温情脉脉,国家对未成年人恩爱有加,但部分未成年人并未体谅到国家和法律对他们的良苦用心,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充分显露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仁善有余而威严不足。 笔者认为,由于人生俱来便具有贪婪、自私、利己的一面,才使法律、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得以存在。严刑峻法,也只有实施严刑峻法才能有效遏制犯罪。新加坡的犯罪率之所以连年下降,居全世界最低,完全得益于他的严刑峻法。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笔者认为,应当严格实施宽严相济政策,应具体分析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形和每一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教化程度,当宽则宽,当严必严,而不能不分情况,不加区别,统统予以从宽。只有这样,才能给未成年人以震撼,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013-03-22
  • 王天农
    你好,可以。
    2013-03-22
  • 王天农
    可以,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3-03-22
  • 王天农
    你好,最好协商解决。
    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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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天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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