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华律师

王冠华

律师
服务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擅长:

法律咨询
  • 王冠华
    既然还有爱,就不要轻谈离婚。与您爱人好好沟通一下,似乎你们感情尚未破裂。“十年修得同床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要珍惜。如果确实感情破裂,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2013-05-22
  • 王冠华
    建议及时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来要求赔偿。
    2013-05-22
  • 王冠华
    如果您与挂靠单位签订的货车挂靠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日期,依《合同法》第32、44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013-03-14
  • 王冠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9月25日,京政发[2007]27号)出台以前,对于经济适用房,在法律政策上没有政府回购条款,也无法律禁止继承的规定。因此依《继承法》进行继承应无法律上的障碍。同时,该试行办法对于该等经济适用房的交易、继承问题是否具有溯及力,目前北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政策也没有明确的说法。但在《试行办法》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试行办法》第20、21条明确规定购买人只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依文义理解,也就是说,如果产权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如因死亡原因确需转让的,也应由政府回购,产权人子女仅有权继承该回购款。当然,如果产权人之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虽北京市现行法律政策无明文规定,但从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目的来看,应该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房;如果产权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则由产权人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后,当然适用于《物权法》继受取得的规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回购问题,《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2〕2号,2012年1月13日)“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第(二)项进一步指出,“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房源再上市和回购管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具体施行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因此,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问题本律师以为依前述分析处理为宜。
    2013-03-14
  • 王冠华
    公司业务急需增资,您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来解决这个事情。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44条第2款规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对于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该增资决议采上述资本多数决获得了通过,即使部分股东不同意增资,该股东会决议也对其产生拘束力。
    2013-03-12
  • 王冠华
    按照《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制作的年、月、日。印鉴容易伪造,就算是真的,该种形式表达也与遗嘱人分离程度高、联系的确定性极差,一般不为人民法院所认可。
    2013-03-12
  • 王冠华
    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各地对于解困房的销售对象、价格与补贴标准、办理程序、上市交易条件与限制等方面有都存在区别。但一般而言,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购买解困房后,尽管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解困房”,但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这是无疑问的。当所有权人去世后,该解困房为死者遗产,是可以继承的。
    2013-03-12
  • 王冠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第21条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根据该条规定,您的企业执照被吊销后,他人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要采用您的企业名称时,自您企业吊销之日起届满3年后,可以使用注册。
    2013-03-1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冠华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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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乌鲁木齐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3栋19层